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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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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卫生监督抽检文书应当使用卫生部制定颁布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制定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的具体工作制度。 第三十九条 省级健康相关产品监督抽检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8月30日卫生部发布的《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同时废止。(www.365lvshi.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law.365lvshi.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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