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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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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卫妆备进字(年份)第 号 :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你单位的以下产品予以备案,备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产品名称 中文 英文 生产企业 中文 英文 生产国(地区) 地址 在华责任单位 名称 地址 备 注 说明:有下列事项应在此注明: 1、如果产品的原产国(即实际生产国(地区))与上述生产企业不同,或存在多个国家生产的,应分别注明原产国(地区)。有多个在华责任单位的,应分别注明其名称、地址。 2、 需要备注的其它内容。 请于凭证有效期届满前4个月提出延续申请。 卫生部未组织对本产品卫生安全性进行技术审核,本备案凭证不作为对产品卫生安全质量的认可。 (盖章) 年 月 日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law.365lvshi.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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