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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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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等有关单位应健全标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第四十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依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修订地方卫生标准参照本办法。 地方卫生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1981年3月26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www.365lvshi.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law.365lvshi.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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