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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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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 第二十九条 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按照军队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公安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www.365lvshi.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law.365lvshi.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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