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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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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办理网上经营行为备案登记的网站应当根据“红盾315”网站的有关规定补办相应的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3月28日发布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通告》和2000年5月18日发布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补充通告》同时废止。(www.365lvshi.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law.365lvshi.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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