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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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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办理网上经营行为备案登记的网站应当根据“红盾315”网站的有关规定补办相应的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3月28日发布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通告》和2000年5月18日发布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补充通告》同时废止。(www.365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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