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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安全法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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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法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作业”是指在沿海水域调查、 勘探、 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救助、打捞、拖带、捕捞、养殖、装卸、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五十二条 过去颁布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规与本法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law.365lvshi.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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