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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安全法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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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法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作业”是指在沿海水域调查、 勘探、 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救助、打捞、拖带、捕捞、养殖、装卸、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五十二条 过去颁布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规与本法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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