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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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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海洋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 重大海洋违法案件,是指拟作出下列海洋行政处罚的案件: (一)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底电缆管道海上作业、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的以及其他责令停止经批准的作业活动的; (二)吊销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 (三)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的; (四)对个人处以超过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等海洋行政处罚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www.365lvshi.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law.365lvshi.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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