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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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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本规定所称月,按30日计算。 第一百三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海事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使用交通部制订的统一格式的海事行政处罚文书。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 9月1 日起施行。1998年9月2日交通部令第1998年第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同时废止。此前交通部公布的其他有关规章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www.365lvshi.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law.365lvshi.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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