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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监督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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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监督程序 第一百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检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或检举,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受理和审查,认为海事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予以改正: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一百三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发现本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海事行政处罚有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提出建议,予以改正。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发现下级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海事行政处罚有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一百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www.365lvshi.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law.365lvshi.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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