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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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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第八十九条 海事行政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自然人处以警告或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十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件; (二)告知当事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四)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五)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将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七)当事人在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上签字。 第九十一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3日内将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备案。(www.365lvshi.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law.365lvshi.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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