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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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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第八十九条 海事行政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自然人处以警告或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十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件;
  (二)告知当事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四)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五)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将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七)当事人在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上签字。
  第九十一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3日内将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备案。(www.365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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