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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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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 第三十条 本节所称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人员、引航员和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以及其他船员。 第三十一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的规定,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或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数额的罚款: (一)在非经营性船舶上服务的,处以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经营性船舶上服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在经营性船舶上服务,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船员职务证书; (二)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 (三)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 (四)持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 (五)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以及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六)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船员职务证书。 对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除处以罚款外,并处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对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除处以罚款外,并处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第三十二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设施未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数额的罚款: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设施所有人或设施经营人处以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设施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设施所有人或设施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设施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设施所有人或设施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设施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持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的,依照《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其海员出境入境证件予以吊销或宣布作废。 本条前款规定的持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包括下列行为: (一)持用弄虚作假、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方式从海事管理机构获取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 (二)持用伪造、变造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 (三)持用采取转让、买卖、租借以及其他非法方式获得他人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 (四)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www.365lvshi.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law.365lvshi.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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