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法规大全:法律.法规.规章.办法.条例大型资料库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欢迎您 法律网站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欢迎您 律师推广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欢迎您 法律论坛
法律法规大全 >> 海洋港口类法律法规 >>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 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

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站推荐

第四节 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

第三十条 本节所称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人员、引航员和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以及其他船员。

第三十一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的规定,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或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数额的罚款:

(一)在非经营性船舶上服务的,处以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经营性船舶上服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在经营性船舶上服务,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船员职务证书;
  (二)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
  (三)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
  (四)持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
  (五)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以及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六)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船员职务证书。
  对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除处以罚款外,并处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对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除处以罚款外,并处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第三十二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设施未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数额的罚款: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设施所有人或设施经营人处以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设施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设施所有人或设施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设施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设施所有人或设施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设施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持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的,依照《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其海员出境入境证件予以吊销或宣布作废。
  本条前款规定的持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包括下列行为:
  (一)持用弄虚作假、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方式从海事管理机构获取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
  (二)持用伪造、变造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
  (三)持用采取转让、买卖、租借以及其他非法方式获得他人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
  (四)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www.365lvshi.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law.365lvshi.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法律标签 ·合同 ·房产 ·婚姻
·涉外 ·刑事 ·劳动
·公司法  ·行政法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人身损害 ·保险纠纷
·知识产权 ·企业破产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法律案例 ·法学论文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


法律网站导航>> 前方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合同法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普法网
搜索: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 相关内容

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



首页 | 用户登陆 | 法律工具 | 法律咨询 | 法律援助 | 法律论坛 | 联系方式 | 网站合作 | 友情链接 | 律师推广 | 更多服务


All Rights Reserved.© 2008-2010 Copyright.中国律师网.版权所有
主办方:中国律师网 负责人:中国律师 Email:www.365lvshi.com@163.com QQ:282066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