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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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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条 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持证人签名;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
(五)限制项目;
(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生日;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生日。
第八条 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航区。
船舶种类分为:货物运输船舶、非运输船、客船、滚装客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高速船、水产品运输船。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航区分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但GMDSS适任证书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限制项目”由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签注。
第九条 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职务和适用范围
(一) 适任证书类别分为甲、乙、丙、丁类四种。
(二)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分为:
1、一等适任证书: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
3、三等适任证书: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但无限航区(含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含近岸航区)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为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三)适任证书职务分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驾驶员和值班水手统称为甲板部船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统称为轮机部船员。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 GMDSS限用操作员统称为无线电人员。
(四)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 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 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3、 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4、 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5、 GMDSS通用操作员。
(五) 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 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 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5、 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6、 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六)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5、 GMDSS限用操作员;
6、 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7、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七)丁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 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 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3、 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
4、 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值班机工。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应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一致。
第十条 适任证书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www.365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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