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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发证规则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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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发证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但有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和无线电人员还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第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 满足以下年龄要求: 1、 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 2、 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 3、 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 (三) 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 (四) 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 (五) 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 (六) 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 (七) 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www.365lvshi.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law.365lvshi.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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