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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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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水土保持法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附:法律有关条文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law.365lvshi.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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