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中国律师网 | 法律咨询 | 法律知识 | 法律法规 | 法律案例 | 法学论文 | 法律说法 | 律师博客 | 法律新闻 | 合同范本 | 法律文书 | 更多 |
| 法律法规大全 >> 环保类法律法规 >> 水土保持法 >> 水土保持法 总则 |
水土保持法 总则 |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站推荐 |
| 第一章 水土保持法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四条 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进行重点防治。 第八条 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有计划地培养水土保持的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一条 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law.365lvshi.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
| 法律网站导航>> |
| 搜索:水土保持法 总则 相关内容 | |
水土保持法 总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