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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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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海洋环境保护法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 )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 二 ) “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 三 ) “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 四 ) “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 五 ) “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 六 ) “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现行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均以本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本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 1983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law.365lvshi.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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