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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实施细则 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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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实施细则 定义 一、关于频率管理方面的定义 (一)无线电波 频率在3000吉赫以下,不通过导线、电缆或人工波导等传输媒介,在空间辐射传播的电磁波,叫做无线电波。 (二)广播业务 向公众广泛传播声音或图象信息,供公众直接接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叫做广播业务。 (三)专用频段和共用频段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将无线电频谱分成若干频段,分别供给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无线电通信业务或射电天文业务在规定的条件下使用,叫做无线电频率划分。划分的频段分专用频段和共用频段两种,在频段中仅安排一种业务的叫专用频段;安排两种以上业务时,叫共用频段。(四)主要业务、次要业务和广播业务主用频段 在共用业务频段中,按等级划分为主要业务和次要业务两种。优先使用并享有保护权的业务为主要业务。可以使用但应服从主要业务需要的业务为次要业务。以广播业务为唯一主要业务的频段称为广播业务主用频段。(五)无线电频率或频道的指配 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给某电台在规定的条件下使用无线电频率或频道,叫做无线电频率或频道的指配。 二、关于无线电广播电视台、站方面的定义 (一)广播电视发射台用无线电发送设备将声音和(或)图象节目发送出去的场所,其中装有一部或若干部发射机及其附属设备和天线。 (二)监测台站使用无线电测量技术设施,监测广播电视台站播出的技术质量、检查广播电视规划执行情况、纠察和测定干扰源的固定或移动的台站。 三、关于发射功率的定义 (一)发射机功率发射机正常工作时,送到馈线(馈管、射频电缆)输入端的功率,叫做发射机功率。 (二)发射机标称功率工厂为发射机规定的额定输出功率,叫做发射机标称功率。 四、关于干扰方面的定义: (一)干扰由于某种发射、辐射、感应或其组合所产生的无用能量对无线电通信系统(包括广播电视)的接收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的后果表现为性能下降、误解或信息遗漏,如无该种无用能量,此种后果则可避免。 (二)有害干扰危害无线电导航或其他安全业务的正常进行,或严重地损害、阻碍、或一再阻断按照规划开展的无线电广播业务的干扰。(www.365lvshi.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law.365lvshi.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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