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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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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无国藉人和外国组织向我国公证机关申办公证的,适用本规则。但法律或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二0O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零年十二月十二日颁布的司法部令第13号《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同时废止。(www.365lvshi.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law.365lvshi.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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