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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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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规范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试行,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本规范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修正案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试行,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对本规范中对其适用的条款,应当尊重并遵守。 第一百八十九条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一百九十条 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试行。(www.365lvshi.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law.365lvshi.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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