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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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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一百零七条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律师事务所应终止其代理工作: 
  (一)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二)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 
  (三)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四)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五)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第一百零八条 终止代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尽量不使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影响。 
  第一百零九条 终止代理,律师应当尽可能提前向委托人发出通知。律师事务所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另行指定律师继续承办委托事项,否则应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一百一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的缘由。 
  第一百一十一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生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师的劝告,纠正导致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事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解除委托关系前,律师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利益,如及时通知委托人,使其有充分时间再委聘其他律师、收回文件的原件以及返还提前支付的费用等。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因拒绝辩护、代理而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可以保留与委托人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件的复印件。(www.365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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