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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七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七十三条 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律师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
第七十四条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
第七十五条 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www.365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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