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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手续费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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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手续费和费用
第二十一条
如托收指示书中包括收取利息的指示,但在随附的资金单据上未予表明,而受票人拒付利息时,除非托收指示书上明示规定该项利息不能免除者外,提示行可以不收利息而将单据按不同情况在付款或承兑后交与受票人。当需要收取该项利息时,托收指示书上应载明利率和算收的期间。如利息遭到拒付,提示行应即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银行。
如单据中所包括的资金单据,并注明了无条件的和肯定的利息条款时,则应认为其利息数额应是托收金额的组成部分。因此,除非托收指示书另有授权,对资金单据上所列的本金外还要加上应收利息,否则不能免除。

第二十二条
如托收指示书中列有托收手续费和(或)费用统归受票人负担的指示而受票人拒绝负担时,除非托收指示书明示规定该项手续费和(或)费用不得免除者,提示行可免收手续费和(或)费用并按不同情况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当托收手续费和(或)费用遭到拒付时,提示行应即通知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在托收手续费和(或)费用免除的情况下,仍应由委托人负担,并可在收到的款项内扣除。
如托收指示书明确规定不准免除托收手续费和(或)费用,则委托行、代收行或提示行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费用和延误均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述各情况:即按托收指示书所明示规定的条款或根据本规则,开支和(或)托收手续费应由委托人负担者,代收行有权迅速向发出指示书的银行收回其有关开支、费用和手续费的支出。委托行不论该项托收的结果如何亦有权迅速地向委托人收回任何数额的上述垫款及其本身的开支、费用和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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