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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除了托收行和代收行被授权可以贴必须的印花(除另有指示,该费用应由委托人负担)以及作出必要的背书,或加上为托收业务习惯上所需要的任何橡皮戳记或其他用以识别的标记或符号,单据应按交来时的原样向受票人提示。

第八条
托收指示书应载明付款人或提示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如该地址不完整或不准确,代收行可在其自身不承担义务或责任的前提下,尽力查明其确实地址。

第九条
遇有即期付款的单据,提示行必须毫无延误地提示要求付款。遇有即期付款以外的远期付款的单据,在要求取得承兑时,提示行必须毫无延误地提示要求承兑;当需要付款时,必须不迟于规定的到期日提示要求付款。

第十条
关于跟单托收中包括有远期付款的汇票,该项托收指示书中必须载明在承兑后抑或在付款后将商业单据交给付款人承兑交单或付款交单(D/A or D/P)。如无此载明,商业单据只有在付款后交付。(www.365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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