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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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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和责任 第一条 银行应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行事。 第二条 银行必须核实所收到的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所列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 除此以外,银行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 第三条 为了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委托行可能利用下列银行作为代收行: Ⅰ.委托人提名的代收行,如无这样的提名, Ⅱ.由委托行或其他银行视情况而选择的在付款或承兑所在国家的任何银行。 单据和托收指示书可直接或通过另一银行转手送交代收行。 银行代委托人执行其指示而利用其他银行的服务时,其风险应由委托人承担。 根据外国法律或惯例对银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委托人应受其约束并负赔偿的责任。 第四条 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和(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第五条 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或对由于罢工或停工致使银行营业间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不承担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为收货人。 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货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以便在付款或承兑(或其他条件)后交给受票人时,该银行并无义务提取货物,对此项货物仍由发货的一方承担风险和责任。(www.365lvshi.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law.365lvshi.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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