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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运人给予指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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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对承运人给予指示的权利

  在C组术语下,买方支付货款时应确信卖方收款后无权就货物的处置对承运人作出新的指示。有些用于特殊运输方式(空运、公路或铁路)的运输单据通过向买方交付特定的运单正本或两联中的一联,使买方有排除卖方对承运人作出新指示的可能性。但在海运中用以替代提单的运输单据通常并不包含这种“阻止”功能。国际海事委员会为弥补这一缺陷,引入了《海运单统一规则》,使当事方可以加入“无处置权”条款,卖方据此放弃指示承运人向其他人或在运单中指定地点之外的地点交货的权利。(www.365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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