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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和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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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提单和电子商务

  传统做法,在CFR和CIF术语下,装船提单是卖方应提供的惟一可接受的单据,提单起到了三个重要的作用,即:

  ●将货物交付至船上的证明;

  ●运输合同的证明;

  ●一种通过将纸面单据(paper document)交给另一方而将在途货物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的方式。

  除提单外的其他运输单据可以完成上述三项作用的前两项,但它们却无法控制货物在目的地交货或使买方能够通过将纸面单据交付给其买方而卖出在途货物。而其他运输单据则将指明在目的地有权接受货物的当事方的名字。为了保证在目的地能够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拥有提单是必要的,这就使用电子通讯方式取代提单变得尤其困难。

  另外,习惯上签发数份正本提单,这时,买方或按其指示向卖方付款的银行,确信所有正本都已由卖方提交(所谓“全套”)至关重要。这也是ICC有关跟单信用证的规则(即《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在Incoterms 2000出版时其版本为UCP 500)的要求。

  运输单据不仅必须证明货物已经交付承运人,而且要证明在承运人能够确定的范围内货物被收到时状况良好。在运输单据中任何表示货物并非呈良好状况的批注将会使该单据成为“不清洁”单据,这样的单据根据UCP将无法接受。

  尽管提单具有特定的法律性质,但预计在不远的将来将会按电子方式替代。 Incoterms 1990充分估计了这种可以预期的发展。根据A8条款,若当事方同意以电子方式通讯,则可以用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取代纸面运输单据。这些电子讯息可以被直接或经由提供增值服务的第三方传送至有关当事人。一种第三方可以提供的有用的服务是登记提单的一系列持有人。提供这种服务的系统,如BOLERO(提单电子登记组织)的服务,或许需要得到象《国际海运委员会电子提单1990年规则》第16条、17条和《1996年UNCTERAL电子商务示范法》那样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进一步支持。(www.365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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